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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19/04/10 15:47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建工作,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定,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切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有力推进本单位和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院(系)党总支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院(系)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按照《榆林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党总支委员一般设5-7名,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五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和行政领导原则上应交叉任职,党员行政正职兼任党总支委员会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副职一般应进入院(系)各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    

第六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一般情况下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成人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本单位的宣传者、执行者,应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道德品质高尚。以“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推动工作有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能够激发广大师生党员的创造力,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保障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第五章 组成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院(系)党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院()党总支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党总支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主持院(系)党总支有关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做出决定。    

(二)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带头联系党支部、讲党课、听思政课,带头与错误思想作斗争,经常与党员谈心谈话,主动关心、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群众。    

(四)统筹规划党员发展,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抵制“四风”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和教风学风建设。    

(五)定期研究工会和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作用。    

(六)负责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院(系)总支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及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协助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按教育部第43号令要求,院(系)总支副书记属于专职辅导员应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二)分管学生工作,其岗位职责还包括: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风建设,规划本单位学生各项教育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3.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4.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及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初审工作和学生勤工助学等学生管理工作。 

5.加强学生思政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    

6.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定期分析研判学生思想动态。    

7.领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    

8.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等工作。    

(三)完成学校党委和所在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委员岗位职责由院(系)党总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第六章 党员发展、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指导教师党支部切实做好在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党员思想状况,制定本单位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综合素质。院(系)党总支书记、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为本单位教师党员讲1次党课,为学生党员讲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    

第十四条 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培养状况分析,积极总结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的经验,注重表彰先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便参加组织生活;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师生渠道,建立完善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院(系)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使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第七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九条 抓好“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督促所属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院(系)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12次,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    

第二十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院(系)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本单位所属党支部积极引导党员对照党章、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二条 坚持“创先争优”。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制度,坚持经常,保持和增强“争”“创”意识。把握标准,加强领导,真正使评选出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榜样和典型意义。    

第二十三条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抓好“学”、“改”、“做”上下真功夫,真正学深悟透弄懂,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坚持学做结合,依托政治理论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强化督促检查,防止形式主义,防止“两张皮”  

第八章 党支部建设、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系)党总支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不断优化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设置。积极推进党支部进学生社团和公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院(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严格党支部书记选配标准,实施教工党支部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辅导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党支部建设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党支部工作考核,切实做好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对党支部进行1次客观评估。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支部书记在评先推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于充分考虑;党员在评先推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岗位调整时,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    

第二十七条 院(系)党总支与行政共同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辅导员配备、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院(系)党总支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事宜时,负责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九条 贯彻人才强校战略,与本单位行政一起,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工作,关心人才成长,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院(系)师生把个人理想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中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去。根据学校党委制定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内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基层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了解、关心教职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和业务上同步成长。    

第三十二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章 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人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领导支持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把群团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群团组织更好的履行职能。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系)党总支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抓手,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党建工作大格局,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主体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积极构筑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第三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小金库”现象发生;加强对侵害师生正当利益的“微腐败”整治力度,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注重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注重作风建设,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教育贯穿于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把廉洁教育贯穿于育人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章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议题有:    

(一)学习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本单位党总支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讨论和研究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议题,主要指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五)讨论和研究学生工作。    

(六)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奖励、处分等。    

(七)讨论决定本单位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免调研,以及权限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八)研究本单位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问题上的政治方向,形成意见,并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九)讨论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在会议召开前由党总支书记和行政正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确定议题内容,并形成初步意见    

(二)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参会人为党总支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参会人员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不参与表决。党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员;党总支秘书列席会议并协助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三)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在会前发现、了解的新情况,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在讨论议题时,由主持人先对议题做说明,其他委员集中精力,对议题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其中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负责人。    

(四)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员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进行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上会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上会研究决定;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校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    

(五)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六)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的,须立即暂停执行,在下次会议中重新讨论;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校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属应由院(系)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    

第四十二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四十三条 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下设的其他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